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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联合会章程
时间:2022-06-17 浏览:1559


第一章     

第一条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由全校学生中先进分子和优秀学生代表,经过选举产生后所组成的,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是在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学工处、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不违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下开展各项工作。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地为全院学生服务。

第二条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应以团体身份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及赤峰市学生联合会,并遵守其章程,接受其指导。

第三条 校学生会的所有权力均属于全体学生或学生代表所赋予,它的行使民主权力机构是校学生代表大会、(二级院学生代表大会)、班级学生大会。

第四条 校学生会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同学的团结和稳定,倡导良好的学风和院风。

(二)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们的正当合理要求,沟通同学们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三)指导各班委会开展好日常生活、学习、活动中的各项工作,配合、协助各部门老师和领导开展好各项活动和工作。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主动承担开展一些意义深刻的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大力宣扬先进事迹和人物,弘扬正气、批评、纠正甚至及时曝光不良行为和风气。

(五)大力开展二级院与二级院、班与班、同学与同学之间的学术、发明、创造、技能交流、竞赛活动等,发挥本组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六)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交流与沟通,取长补短,增进友谊。

(七)积极响应上级学联的号召,在各级学联开展的工作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五条 校学生会在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班、各二级院按名额分配民主选举产生,应对全体会员和学生负责并行使权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应对代表大会和全体代表负责。常代会选举产生本届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团由本届常代会产生的执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分工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受其监督。通常情况下各级学生会组织都遵循统一领导,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允许保留少数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所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第六条 校学生会必须接受院党组织的领导,并接受学工处、团委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七条:凡取得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校学生会的会员。

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生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及所属各级组织、学生干部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每个会员都有参加该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每个会员如在会内受到歧视,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克服不了的困难时,有权寻求本会进行帮助,各级组织和委员必须认真对待;

(五)在就业、评优、奖励时,同等条件下对在各级组织中工作表现突出的成员推荐有关部门优先考虑;

(六)对各级组织成员业绩、鉴定存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会员在享有和行使章程所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个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条件地遵守本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和本会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力;

(三)支持本会各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以及组织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自觉维护本会名誉;

(四)每个代表和委员都不能把自己视同于普通会员,要起到表率和榜样作用,从而影响他人,要以极大的热情和真诚的态度对待他人和工作;

(五)组织中每个学生干部都必须公正执纪,不徇私情,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本位与全局的关系,不能出现享有特权和搞特殊化的现象。

第十条:会员、代表、委员、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样的。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学代会代表以二级院、班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二级院、班代表名额根据各二级院、班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三)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四)按时出席学代会;

(五)认真履行会议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通常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

(四)确认各二级院、班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二级院、班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人数通常是参加学代会代表的四分之一左右。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四名(同时也是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常代会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团。(根据学生会组织易减员特点,必要时常代会可设候补委员三至五名)。

第十七条  每任常代会的任期至下一任常代会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八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主席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常代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召集常代会选举和补选执委会正、副主席,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三)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四)常代会半数人以上提案,可形成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正、副主席的罢免案,常代会补选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六)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七)遇有特殊问题,成立专门小组主持调查工作;

(八)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九)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校学生会常代会成员,二级院学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也可是校学生会常代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院常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常代会委员,但首先应在候补委员不足时再进行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各职能部和委员,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执委会人数通常是常代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必要时可增设一到三名候补委员)。对外代表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常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开始至下届代表大会召开前大会主席团和秘书处产生后结束。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行驶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和决定,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负责人,决定各部成员的任免;

(三)领导校学生会工作,指导各二级院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  职能部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三十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   基层组织

第一节   二级院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二级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受所在二级院党组织、行政机构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二级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二级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系学代会)是二级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二级院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各二级院学代会通常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学代会选举产生二级院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二级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相对应。成立二级院学生会应根据本院在籍会员多少而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二级院党政和二级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二级院的行政领导和二级院学生会制定。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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