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首页 > 政策制度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7-09-26 浏览:1506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在籍的职业本科学生、高职学生、中职学生的管理。内蒙古民族工业技师学院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俭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职业本科和中高职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院自主招收的中职学生,持初、高中毕业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开具《新生报到手续表》后相继到相关处室及教学系办理报到手续,学保处根据报到手续表注册学籍。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未达到初中毕业,在其他学校注有学籍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或者触犯《治安处罚法》和《刑法》受到法律处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复转人员可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到系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我院为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基本学制3年,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学制为3年的课程允许在5年完成。五年(3+2)高职,前三年执行中职学籍管理规定,后两年执行高职学籍管理规定。中职和高职阶段的课程分别允许4年和3年完成。我院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基本学制3年,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成年学员和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分段完成学业。学制为3年的课程允许在5年完成。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我院执行《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评定工作管理规定》,管理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技能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置换有关课程、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另行制定办法,对转专业进行管理。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医务管理部门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保处认可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最多可申请两次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保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业本科、高职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学保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保处将退学学生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职新生在学籍网未注册学籍前,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有关部门签字、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退学。

中职老生退学由各系上报意见,由学保处审核,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退学。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根据《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资格审查制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高职学生结业后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年以上,或所修学分超过40学分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要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三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执行《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保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工院 学生管理与安全工作处
学院地址:赤峰市新城区巴林北街22号 邮编:024000
联系电话:0476-002536/6668888 传真:4567890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Copyright www.cfgy.cn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1000130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