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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我校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1、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到学院招生处开具《新生报到手续表》后分别到相关处室及教学系办理报到手续,学生处根据报到手续表注册学籍。
2、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入学。
第四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学籍表;
2.学生体检表;
3. 自主招生报名表
4.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5.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各系学籍干事负责建档并管理,学生毕业离校时,由学校学生处组织各系移交到学校就业处。
第五条 学生处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退学、注销学籍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招生处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医务管理部门在一个月内对新生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即可取得学籍;若体检不合格,不能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学校医务管理部门出具体检报告,说明具体情况,转交学生处,由学生处通知教学系责成学生退学。体检结束后,由系里上报学生名册及相关信息,学生处负责核对审批,并将核对好的学生信息录入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教委审批。教委审批后,学生处将已注册的新生名单、花名册以纸制的形式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学生处提交学籍注册时,若有学籍查重的学生,则该学生所在系应责成该学生回家注销对方学校学籍,待学籍注册成功后,学生处通知学生所在系让学生返校,否则不准查重学生进校学习。若系里对查重学生不按本规定办法执行,出现问题由系里负责。
第九条 对年龄不够提前进校的学生,学生处及教学系要对这部分学生单独造册进行管理,待下学期或下年度对年龄不够的学生进行注册。
第十条 对于个别专业,由于招生人数少,而将两个以上专业学生编入同一班级授课的,该班级学生毕业时要分别按入学时所注册专业办理毕业证。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缴清费用后到本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道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手续按审批权限审批,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考核按《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校外教学实习及预就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两年,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这部分学生移交就业处管理。
第十五条 办理校外教学实习的班级,从签发校外教学实习手续之日至实习结束这段时间,该班级学生由教务处管理。实习结束返回学校后,由学生处管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退学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网上未注册学籍前,如确需调整专业,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各部门签字、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第十七条 在学籍网未注册学籍前,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有关部门签字、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处可以做退学处理:
1、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2.自愿要求退学,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3.擅自离校未办理任何手续连续一周以上,经班主任与家长确认退学者
第十九条 新生退学及转专业手续表由各系学籍干事收回,与学籍周报表一同上报学生处学籍管理干事。
第二十条 老生退学由各系上报意见,由学生处审核,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退学、自动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信息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及时在网上注销学籍,以保证实际学生人数与网上注册学生人数一致。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学生毕业时由教学系对学生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2.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评价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
3.顶岗实习鉴定合格。
毕业的学生由学生处负责办理学生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教学系进行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学生处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生处发给学历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学生学籍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纺织工业学校发布的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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